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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刷卡税费,利用他人账户收取9383万中介服务费

来源:正规POS机编辑:电签POS机时间:2024-10-13 0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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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户收pos机刷卡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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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偷税被查,服务费利用他人账户收取9383万元中介服务费!刷卡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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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举报信,让Z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这家房产经纪公司有些“怪”:不用企业账户给员工发工资;用自己公章开收据,却用他人账户收取中介服务费……蹊跷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近期查处了一起房产经纪公司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检查期内利用他人账户,采取“体外循环”方式,共隐匿收入9383.68万元。由于涉案企业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检查人员核查从企业下属门店调取的经营资料

1、资金收支“乱”,企业关系“怪”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称贵州Z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涉嫌偷逃税款。举报人在信中称,该公司经营中三项活动涉嫌偷逃税款:其一,企业通过一个名为“马某”的账户给员工发工资;其二,收取的中介服务部分佣金并未转入银行对公账户,而是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汇入一个名为S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S服务部”)的单位账户,或转入了“马某”账户;其三,该公司代销某房产项目收取佣金后,并未对外开具发票,存在隐匿收入嫌疑。

对于所述情况,举报人在信中还提供了一些证明资料。举报资料指向明确,所述事项也比较具体,但信中提到的S服务部是什么单位?其与Z公司是什么关系,用于发工资的账户户主“马某”又是何人?这些情况并不清晰。检查人员于是与举报人进行了联络,但举报人对此也不十分清楚。在对举报信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起见,检查人员决定先初步核查了解Z公司的情况,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Z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企业主要业务是代销某房地产项目、开展二手房租赁和房屋买卖中介服务。2018年企业申报营业收入144.97万元,仅缴纳增值税4.19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信息显示,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举报信中提到的S服务部是2018年4月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马某。经核实,此人与举报信中提到的Z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开户人为同一人。S服务部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服务部有3名工作人员,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报纳税,每月核定收入为2.8万元,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从数据看,两户纳税人申报情况并无异常,并且也没有发现Z公司与S服务部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检查人员又仔细查看了举报信中所附的相关材料:员工账户来自马某银行账户并注明“工资”的转账信息;Z公司用POS机收取服务费的刷卡单和开出的收据,收据所盖公章为Z公司公章,但刷卡单上显示收款方则是S服务部;购房客户支付服务费时的转账截图和获取的收据,截图中显示转账收款方账户名为马某,但收款收据却是Z公司开具。

初步核查虽然在纳税申报和征管信息方面,没有发现Z公司有明显异常,但两家单位在资金收取和往来等方面显示的情况十分可疑。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从已掌握线索看,Z公司具有较大涉税违法嫌疑。于是,贵阳市税务稽查部门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

2、态度“诚恳”的自查

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核查情况,拟定了调查计划:一组人员到Z公司依法调取企业账册凭证,核查企业账目信息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另一组人员赴银行调取Z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涉案人员马某账户的流水信息。

检查人员到Z公司履行税务检查手续后,调取了企业账务资料。从财务人员处得知,该公司正式营业时间为2018年4月,由于仅正式营业1年多时间,因此企业账簿资料并不多。检查人员审阅账目资料后,发现该企业除工资薪金和佣金支出在总成本中占比偏低外,并无明显异常。

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取得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后,马上进行了针对性分析。Z公司对公账户2018年收入金额共计100余万元,其信息与企业当年申报数据一致。马某的账户信息显示,自2018年4月开户后,2018年共收到款项8663.1万元,支出款项共3743.45万元。这些资金往来的备注信息显示,汇入款大多为服务费,支出的款项则多为工资和劳务费。

检查人员不禁疑惑:S服务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为何账户有如此大额的款项往来,这些款项来自何处?

结合手头掌握的线索和情况,检查人员决定敲山震虎,先约谈Z公司负责人杨某。检查人员告知杨某,Z公司申报不实,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和情况,要求杨某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企业收入信息。

杨某似乎已知道自己公司被举报,神情没有表现出异样,表示一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随后,杨某向稽查部门提交了一份说明材料,其中简述了Z公司的主要业务,并承认企业存在通过S服务部账户收取中介服务收入,以及通过朋友马某账户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杨某称,已认识到这样做不对,愿意按规定将少缴的税款补上,并请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理。

虽然杨某配合调查,并且态度“诚恳”,但是其提供的自查材料显示:企业少申报收入仅有135万元——这与举报材料提及的金额,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马某账户的资金往来金额差异巨大。

检查人员逐笔分析企业资金流信息

3、神秘台账现身

检查人员分析案情后,继续加大对Z公司真实收入调查和取证力度,从中寻找突破口。

检查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Z公司业务由杨某负责,日常财务则由经理周某及出纳林某负责。其中林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平常工作也完全按照杨某、周某指令办事。检查人员认为,林某涉世未深,应该还不了解参与涉税违法活动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决定加大对林某的工作力度。

检查人员对出纳林某进行了询问,向林某讲解了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刑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规定等,并向林某表示,如果企业存在金额较大的偷逃税款行为,作为财务人员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努力,林某说出了实情。

林某表示,其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收取Z公司中介服务费和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并用流水账方式做记录。为避免财务经理周某做账时,将“不该记的”收入或支出计入Z公司正式账簿,她将Z公司从马某账户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和支出的款项等信息,均详细地记录在一本台账中。向检查人员说明情况后,林某将这本台账交给了检查人员。

4、证据“对碰”,隐匿收入见光

尽管有了台账,也有了林某的言证,但案件的证据链条仍不完整,只有证实台账中业务确为Z公司实际业务,并且这些业务收入与马某和S服务部账户中汇入资金相符,才能确定Z公司真实收入情况。

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继续调查取证时,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传来一个信息,有购房业户举报称,Z公司销售某房地产项目时,除房款之外还收取了5万元服务费,但Z公司只为其开具了收据。业户怀疑Z公司逃税,因此进行了举报。举报人同时还提供了购房协议、购房服务协议,以及相关收据和转账记录等。

检查人员马上与举报人联络,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取证。通过举报人,检查人员联系到更多Z公司的购房客户,逐一核实他们与Z公司的购房业务,并对双方签订的购房服务协议、取得的收据和付款记录等进行了取证。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对Z公司总部和其在贵阳市内的多家门店进行突击检查,调取了企业开展房产中介等业务的所有资料。

随后,检查组对采集取得的企业业务资料、内部台账、购房业户提供的协议和付款凭据,以及银行账户调取的流水信息等大量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比对和分析。

最终的核查分析结果显示,林某提供台账中的各项业务信息,均与Z公司成立后开展的各项业务一一对应。同时,台账中记载的这些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和中介业务收入,也与马某账户和S服务部账户汇入资金相符。经核查统计,Z公司2018年、2019年共获得业务收入1.03亿元,而其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仅为967.09万元。

检查组再次约谈了杨某,面对翔实证据,杨某无法自圆其说,认可了检查组的调查结果。经查,Z公司2018年和2019年经营期间,共隐匿收入9383.68万元未申报,共逃避缴纳税款1515.53万元。此外,企业还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46万元的违法情况。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金额50%罚款的处罚决定。

Z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没有资金补缴税款及罚款,要求宽限缴款期限。但其随后并未如期补缴税款,经执行人员多次催缴,仅补缴税款978.61万元。由于该公司检查年度偷逃税款数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税务机关近日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工作部署会议:将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

会议披露,自2018年8月启动打击“三假”专项行动以来,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深化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

会议强调,对“三假”特别是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一点也不手软,决不让“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税收安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要求,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健全五大机制做好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打击工作。

一是立足常打长打,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更强劲的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数据共享,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置行业性、区域性、潜在性“三假”涉税犯罪风险;

三是聚焦精准打击,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四是注重综合施策,健全依法惩处机制,促进常高压、强震慑;

五是突出以打促治,健全改进提升机制,完善各部门监管措施及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防范、系统治理。

三、企业帮教你几招,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知道了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1、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最终,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被处罚,同时,虚列费用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

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4、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处罚

四、金税四期要上线!“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

我们都知道金税三期已经很强大了,近日国税公告了金税四期的采购信息,金税四期上线后,国家的“监管之网”织得越来越严密。

为什么这么着急采购金税四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随着11月1日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之前已经社保入税的地区,全国各地区社保入税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所以,原有的金税三期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那“金税四期”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企业帮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税局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虚开发票是红线,一定不能碰!

五、“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企业帮送你7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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