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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打击却故意转移财产,罪典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型案行判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例黄缓刑一年。某拒
基本案情
郑某、不执黎某分别起诉黄某、宁化宁化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扫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50号判决,机拒执决判决黄某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郑某借款本金212000元及利息34452.8元,费率法院并支付自200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打击借款本金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966号判决,判决黄某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黎某借款18570元;于2009年1月18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7号判决,判决黄某及程某(黄某妻子)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归还黎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三个判决生效后,黄某及程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郑某、黎某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黄某家属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因被告人黄某外出浙江务工并更改了联系方式且未与法院及申请人郑某、黎某联系,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多方查找黄某及财产无果。
2013年年初,被告人黄某将其在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务工所得8万余元用于生意投资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月31日、3月28日、4月23日、5月9日黄某共取得奖金收入53905元,但未履行分文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3月19日,宁化县人民法院经查询发现黄某在农业银行浙江金华市蒋堂支行有存款69000元,执行人员于2013年3月20日14时赶到蒋堂支行划拨时,发现20日上午黄某该帐户存款在当地柜员机被取款二笔共4000元,通过网银转走55000元,账户余额6980元。
宁化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相关行为,认为黄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7月9日将执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宁化县公安局查处。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被抓获。
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已归还郑某债务212000元(含代垫诉讼费3000元),归还黎某债务220951元(含代垫诉讼费2296元)。现上述三个执行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已经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缴纳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全部执行款缴纳义务,并已落实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具有明显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已经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缴纳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全部执行款缴纳义务,并已落实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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