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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免费送pos机的安全吗,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放送

来源:正规POS机编辑:乐刷收付贝时间:2024-10-12 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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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孝感两级法院对8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诈骗罪犯实施的网上网络诈骗手段五花八门,没有做不到,免费只有想不到!送p送

典型案例

1

胡某等24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汉川法院宣判现场

2017年8月11日,安全案件被告人胡某在汉川汉海国际广场成立湖北君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信大放2017年12月以来,诈骗被告人胡某先后招聘被告人吕某某、网上网络刘某、免费胡某、送p送尹某、李某某、路某某等人到公司,并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被害人信息、骗术剧本、网络电话等作案工具,指使上述人员冒充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谎称中汇公司做POS机推广活动,可申请高额度信用卡免费送POS机,诱惑被害人交押金、并欺骗被害人在信用卡激活满6个月或刷卡满50万元后押金可退还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共2318380元。被告人胡某以底薪加提存的方式对其他被告人发放工资。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案发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租住处,搜查查获其主卧一台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台式电脑,经鉴定,该电脑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0618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组织被告人尹某、路某某、刘某、吕某某、李某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信网络电话,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其他2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伍某、黄某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安陆法院宣判现场

2018年9月,被告人伍某、黄某参与到徐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的诈骗团伙,使用徐某提供的手机、电话卡、银行卡号、QQ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平安普惠信贷公司业务员给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截止2018年10月24日案发时,查明被告人伍某、黄某参与诈骗作案6起,先后到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江苏省邳州市、福建省晋江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阳城县诈骗金额84525元。另查明被告人伍某、黄某亲属及同案人徐某、陈某均各退出赃款21250元,共8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黄某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判决被告人伍某、黄某2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

田某山等4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孝昌法院宣判现场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分别偷渡到缅甸境内,商议由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及公民个人信息等,冒充“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以申请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于2018年12月4日骗得重庆市涪陵区居民龙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孙某亮在明知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在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该团伙提供作案银行卡、充值作案手机话费,帮忙该诈骗团伙转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孙某亮相互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曹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田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孙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本案涉案财物。

4

徐某帆等2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孝昌法院宣判现场

2018 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相邀约,后两被告人邀约被告人关某波、王某文、胡某,由徐某凡、黄某帆为老板,关某波、王某文、胡某为组长,关某波、王某文、胡某按3000 元占股1%的价格入股,各入股27000元,每个人占9%股份,其各自组员每成功一笔业绩组长提成8 元。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关某波、王某文、胡某经协商共同出资10余万元,租赁武汉市华师园一路某大厦成立“上海玖那里金融服务公司”,由徐某凡购买诈骗用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招聘被告人徐某惠负责公司的考勤、话务员的业绩登记、汇总等工作,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胡某瑞、黄某婷、余某、李某、潘某鹏、武某、韩某龄、孙某乐、余某瑞、张某潇、黄某、李某爽、余某作为公司话务员,通过打电话冒称上海玖那里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业务员,以申请“微粒贷”需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得王某珊等15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4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关某波、王某文、胡某相邀约实施诈骗,并邀约或招聘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等17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合议庭根据22名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判处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被告人关某波、王某文、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等17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0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罚金。案件上诉后,孝感中院维持原判。

5

汤某等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孝昌法院宣判现场

2018年8月18日至8月底,被告人汤某涛、张某伟共同出资,在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某广场写字楼成立襄阳百金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涛,张某伟负责日常管理,招募被告人孙某武及张某康等十人作为业务员。该公司以艾绒为原材料向客户推广加工艾灸条,期间收取客户保证金,承诺成品检验合格后以1.8元每支的价格回收,而后以成品不合格为由拒退保证金,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涛、张某伟、孙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汤某涛、张某伟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94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武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1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汤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张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孙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汤某涛、张某伟、孙某武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将本案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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