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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pos机流水千万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林某与境外一犯罪团伙取得联系,对方让他帮忙找一些信用卡和POS机用来走流水,其实就是帮助境外的犯罪团伙转移赃款。
为了逃避查处,对方还要求林某注册了一款境外的加密聊天软件用于联系。随后,林某便约上王某、刘某等人到了湖北荆州租住了一间民房,开始以“刷流水”“养卡”“走账”等名义从社会上招募愿意提供信用卡和POS机的“卡农”,并且向对方许诺高额回报。
林某等人把搜集来的“卡农”的账户和身份信息上传到聊天群中,境外犯罪团伙会根据需要将资金打入到林某提供的信用卡内,随后林某等人会利用“卡农”提供的POS机把信用卡内的资金转到储蓄卡账户,之后再转移到境外犯罪团伙指定的储蓄账户完成赃款转移。
针对卡农的提供的信用卡、储蓄卡、POS机等不同性质的账户或工具,林某会根据流水额给予“卡农”一定比例的报酬。
不到一个月洗转赃款4000多万元在这样的模式下,林某等人每天流转的资金少则两三百万元,多则四五百万元,不到一个月时间,林某等人就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流转资金达人民币4000多万元,其中已经查明涉及到电信诈骗的资金高达1000多万元。在这期间,林某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还辗转到了湖北公安县、沙市区等地流窜作案。
林某到案后称,他一开始也怀疑对方让他转移的资金是不是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钱,直到后来他发现一些卡农的信用卡陆陆续续被冻结,他才意识到转移的资金有问题,而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王某等人明知对方让其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还帮助转移,因此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王某等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林某等人招募到的“卡农”,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因此检察院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日前,崇明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崇明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孙文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以来崇明检察院申请的涉“两卡”类刑事案件共计144件186人,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类犯罪,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0件15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4件32人。
两罪的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人员呈低学历、低收入、低龄化的特点,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出借、出卖银行卡、对公账户、有偿提供收款码后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犯罪分工日益细化,作案手法不断升级,上游犯罪隐蔽性较强,打击难度大。
针对涉“两卡”类犯罪,崇明检察院秉持“全链条打击、精准化预防、一体化治理”的宗旨,重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加大侦查监督、追捕追诉力度,彻底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并且据涉案人员作用大小、认罪认罚态度、退赃退赔等情况,分类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据统计,涉“两卡”刑事案件追赃挽损率达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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